宋朝就有了“婚前财产公证”

2010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婚前所买房屋将可能成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条意见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其实,不仅现代人对婚前财产有纠纷,宋朝时,父母在嫁女儿之前,也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以便一旦离婚,女方的嫁妆及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婚前所买房屋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古已有之,而且,在宋朝时就己经出现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打离婚官司分割财产的事情均有法可依,且有执行过的案例记录留世。

宋朝的司法部门明确支持,女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所买房屋在离婚后仍归女方所有。父母在嫁女儿前,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如果以后离婚,女儿婚前的房子和地全都要一个不少地带回来。仅凭这一点,宋朝就无愧于历史上最具人文关怀的时代之一。难怪金庸等许多现当代名人在接受采访时都说,如果能回到古代,最愿意做宋朝人。

宋朝时夫妻离婚,嫁妆仍归女方所有

“离知”是宋朝的法律术语,也叫“两离知”或“离”。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动,而“离知”则是男女双方平权,相当于现在的离婚。

宋朝时期规定,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女方当初陪嫁过来的嫁妆仍然全部属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给了女方多少钱,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去还。

宋朝时期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虽然女方的嫁妆全部要登记在男户主的名下,但是具体的产业则要求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

在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在夫妻“离知”时,法律将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即嫁妆或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田地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宋朝有一本著名的法官判词大全,名为《名公书判清明集》,系判犊汇编,辑录了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雯、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本书现仅存“户婚”一门,共22类,计117条,绝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的判词。其中记载了这样一条南宋法官的判决案例:

南宋时期有一个姓陈的老头,一纸状纸把他的儿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儿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亩和3间房子卖了,他要追回这个损失。判案的官员调查之后发现,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妆换了钱后买的,后来又把它们卖了,而陈老头却说儿媳妇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

最后,这个官员依照宋朝的律例判决说,凡是女方用自己嫁妆购买的田产,包括从自己娘家陪嫁过来的田产,都不属于男方家族,不管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判决陈老头败诉。

不仅如此,这个主判的官员还给蔡氏写了一个证明,叫“田宅契”,相当于今天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官方证明这个田产就是属于蔡氏个人所有,“以杜绝他日之争”。就这样,这场官司就此息事宁人。

苏轼的弟弟嫁女儿,几乎倾家荡产

宋朝的法律有效地保护了在婚姻中很容易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方。《名公书判清明集》里载有一例妻子谴责丈夫未经她的同意卖掉女方嫁妆的案件,对丈夫侵吞妻子嫁妆后,再去休掉女方的恶行进行了制约。

有资料显示,曾有一个丈夫控告他想休掉的妻子偷窃了他的财产,法官通过调查后裁定,妻子把嫁妆藏起来不算偷窃。

宋朝嫁女陪嫁甚丰,所以婚前财产的归属自然会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与历代相比,宋朝人的财富相对比较富足,所以宋朝人很要面子,做什么都讲排场,所谓“风俗奢靡,日甚一日”,在婚嫁方面更是花样百出。从北宋中后期开始,女子的嫁妆越来越多,不仅有家具、首饰、铜钱,还有土地、房子,有时候多得吓人。特别是有钱人家嫁女儿,那陪嫁绝对是“富二代”的标准,动不动就是多少间房、多少亩地。

当时,陪嫁的土地叫“奁田”,陪嫁的房产叫“奁产”。女方父母怕女儿去了婆家受欺负,或嫁妆少了在姑嫂之间无地位,都拼命地增加陪嫁,所以宋朝姑娘出嫁,往往带着大量的土地和房子。

比如宋徽宗初年,苏轼的弟弟、“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辙,要嫁女儿。为了给女儿筹办嫁妆,苏辙特地卖了他在河南新乡购置的一块好地,凑了“九千四百缗(古代计量单位)”,让女儿带进了婆家。“九千四百缗”就是9400贯,虽说当时已经是北宋后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但是1贯也差不多相当于现在的300块钱。那么9400贯相当于现在的多少?282万元!之后,苏辙在日记里说,他这是“破家嫁女”。换言之,为了给女儿办嫁妆,他几乎倾家荡产。

范仲淹家办喜事,嫁妆比彩礼负担重

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和文学家范仲淹,曾任宰相这样的高官,自然积蓄不少。范仲淹发家之后,一个人把整个家族全养了起来,家族里不管谁家办红白喜事,都是范仲淹出钱资助。为了做到不偏不向,范仲淹定了个规矩:凡是族里男孩娶亲,彩礼都要按20贯的标准去送;凡是族里女孩出嫁,嫁妆都要按30贯的标准去置。很明显,给女孩办嫁妆要比给男孩送彩礼负担重。

按照当时的购买力来换算的话,范仲淹所说的1贯大致相当于现在的4000元,20贯即8万元,30贯即12万元。也就是说,在范仲淹的家族里,男孩娶亲需要送8万元的彩礼,女孩出嫁则要带12万元的嫁妆。

嫁女需要丰厚的嫁妆,娶媳妇者自然就有一夜暴富的机会。南宋淳熙年间,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做了汝阳王的女婿,便“得奁具五百万”,一下子就成为富豪了。可见,在宋代想得到一个“佳婿”,要付出多么大的代价。在当时就连宋神宗的弟弟杨王赵颢,都因为女儿太多,又差不多都到了可以婚嫁的年龄,然而杨王赵颢毕竟私产有限,不得不向宋神宗伸手,提前预支一些棒禄。

因此,南宋袁采在《袁氏世范》卷中说:“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为嫁资。”家里生了女儿如果不早种杉树作准备,等到女儿长成之时,不是债台高筑,就是嫁女失时。这也是为何宋朝盛产“剩女”的原因之一。当时可真是富了一群女婿,穷了一帮丈人。

如果没嫁妆,宋朝女子就找不到好人家

宋朝时,婚前的财产对于女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女方出嫁时,没有任何嫁妆,一般的家庭是不会答应迎娶的。

在宋人刘府的笔下,曾记录了一个官员女儿王琼奴的故事。她曾锦衣玉食,擅长刺绣且会作诗,十几岁时父亲被免职,返家途中父母双双过世。琼奴的兄嫂掌握着大部分家产,因为没有嫁妆,未婚夫拒绝娶她。最终,留在琼奴身边的一个老仆人说服她给一位富官做了妾。刘府描写了琼奴此时的惨状,经常被富官的正室妻子殴打。

在宋朝,为了界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女方的父母会在女儿出嫁前,也就是双方订婚的时候,将嫁妆清单列好,上面一条条地写着“某物有多少”。男女双方要把所有陪嫁的田、房、财产一个一个写清楚,然后双方共同签字。万一以后夫妻离婚,这张纸上的所有东西女方都要带回娘家,一个都不能少。这就是我国较早的婚前财产契约,有点像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

宋朝妇女还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无论是在室女还是出嫁女,都可以从父家得到一定数量的财产,尽管其数量很少。有个名叫郑应辰的人亲生二女,无子,有一过继子郑孝先,家财仅田产一项就有3000亩。郑应辰在遗嘱中拨给二女田产各130亩。郑应辰去世后,郑孝先诉讼至官府,妄图谋占上述己拨田产,被官府杖责一百,原遗嘱有效。

此外,在宋朝时,丈夫死后,妻子包括侧室对家庭财产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宋太宗时期,南康军建昌县刘氏讼立嗣一案中,刘氏虽为田登仕侧室,却也拥有财产的处置权。当然,如果妇女改嫁,仅可以带走随嫁田产,但不能带走原夫家其他财产,也不能处置原夫家财产,否则夫家的后人或族人就会站出来,与之争讼。

来源:《旅游时代》2011年03期    刘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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