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听”,即通过对案件当事人在陈述案情时基本的情态表现和言辞逻辑进行语法、表情、气息、反应和目光上的判断,来辨别其口供的真伪。《尚书·吕刑》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师听五辞”即“五听”,在西周就已作为基本的审判经验而宣传。
那么,“五听”究竟指什么呢?“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表达,语无伦次,则所言非实;“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色,面红耳赤,则所述非实;“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喘息,所言非实,则气喘吁吁;“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所言非实,则听觉迟钝;“观其眸子,不直则茫然”,即察当事人的目光,所言非实,则两目无光。是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听”即“观”,之所以用“听”,乃强调“听讼”之意。
“兼听”和“衡听”很早就是“听”的基本要求。《尚书·吕刑》就强调“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荀子也颇为重视“兼听”和“衡听”的意义,其谓“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偏党而不经,听之辟也”。在“听”的过程中,始终按照“道”的标准来取舍诸听,达致公正平允。因此,以“五听”为代表的传统司法,其探究真相的过程也是为政求道的过程。
到了西晋张斐那里,“五听”是靠心理学上的证据而获得认同:“夫刑者,司理之官。……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诸取身,远诸取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五听”不仅鉴别口供真伪,还可用来判断犯罪目的和动机,以及其他诸多情事。因为情之所动,心之所使,首先形于言,经由色、气、耳、目等四肢,表现于处事行为上。相较而言,西周的“五听”还处在简单归纳经验的层次上,并没有被赋予如此高的意义。然从“五听”的做法上来看,从西周到西晋没有两样,因为历代都是基于“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原理。
“近取诸身,远取诸物”是《易经》的重要原则,八卦的生成也是这一结果,其要求审判者先从自身和周遭的异常变化来取象,获取经验证据,再判别口供真伪和拟定审讯方向。后世继承“五听”,也是因其符合深受《易经》教诲的儒者官员修养操练所致。北宋的程颐即认为“学者不必远述,近取诸身”。“身”不仅指己身,强调审判者的主观能动性,还有体验践行之意,符合儒家实践道德的要求。因近取和远取皆需要“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需要通过“观”在变化无常的人心世界中寻找不变恒常之窍,“五听”正是这一“观自在”的具体实践。
“夫刑者,司理之官。”以五听为代表的审判过程,终究是穷理之过程,《易经·说卦》曰:“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在古人看来,“五听”所包容的即是以简驭繁,以不变应万变之理。
古代普遍缺乏审判技能的专业化培训,通过提炼简单易学的审判经验技巧,加以复制推广,“五听”无疑是最为成功的。另外,“五听”强调审判主体的在场,是对书面审理的坚决说不。在“逐级审转复核制”下,逐级解押案犯,转换审判场域,多次当面讯问,迷惑当事人,才能以简单的“五听”追查真相,监督下级官员是否秉公执法。这是作为一种入门级审判技巧的“五听”之所以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五听”对初犯或偶犯很容易起作用,尤其是毫无经验的罪犯。但若是老谋奸猾的惯犯,却很难只通过“五听”来辨别真伪。初民社会总结出来的审判技能,面对简单的审判事务和敦厚的民风,自能发挥奇效。到春秋战国,“五听”就得到普遍适用。至迟到唐代,“五听”已是一项基本的审判程序,基本形成了“五听”、质证、拷掠三个先后审问程式,即“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此后历代相沿不改。
随着社会逐渐复杂化,类似于“五听”的技能,只能不断完善才能屡建奇功。明代海瑞就认为:“两造具备,五听三讯,狱情亦非难明也。然民伪日滋,厚貌深情,其变千状,昭明者十之六七,两可难决亦十而二三也。”到了清代,汪辉祖将“五听”升级,“或引而亲之以观其情,或疏而远之以观其忽,或急而取之以观其态,或参而错之以观其变。醉之以酒,以观其真;托之侦探,以观其实;要之于神,以观其状”。不仅如此,“五听”也需要利用客观证据,判断是非。
至清代,“五听”所涵盖的内容更是远远不止于辞色气耳目,还包括了一系列的情态,如要求“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这显然是“五听”进化的过程。
“五听”缺少大数据的支撑,无法形成一套严谨的可量化指标。审判者于是需要凭借人生经验和审判体悟,关注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和个性化的罪犯身体,是需要读心术或相面术的。因此,最初“五听”被赋予了神性,有早期神判法的遗存,其过程更像是一种仪式,官员扮演的是巫师,俯览众人。他通过借助审判中以言辞、神态、气息、反应等为代表的身体机制所构造的特定时空场域,达到一种身心互渗、人神杂糅的认知状态。
当然不能期望每一位官员都超越凡俗,否则欧美的法官也不需要头戴假发了。也不能要求他们经历各种犯罪体验,以身试法,才能精准拿捏犯罪者心态,因为作为具象思维的“五听”,其有效的前提是假定审判者的身体感知与所认知的对象身体彼此感应,甚至能够超越,如此,审判者岂不都要出自犯罪者?因此,“五听”又是一种高级的审判技术,非经验老到者把控不了。
明清之际,除“辞听”外,其他“四听”已很少发挥作用了。其原因并不能完全归结为“五听”缺少程序控制,比如缺乏当事人主义的诉辩结构,或者审判者因主观意识而具有随机性、瞬时性和非逻辑性等容易出错,或者根据“五听”所作的判断也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等,归根结底是因为“五听”已随社会之复杂程度,无法被一般官员自由掌控。如果此时还一味强调“五听”作为审判法定程序,便极易成为官员滥法擅权的正当理由。
清代以来,无幕不成衙,幕友往往打着“五听”的幌子,指使官员对一方当事人诘难,对答稍不如意,则施加“合法”的刑讯,酿成冤案。
就此而言,到了封建社会晚期,传统的“五听”就不只是一项审判技能或程序,而演化为一个审判基础理论。理论入门简单,但易得不易精,需要各自在审判生涯中不断修炼,才能从一个简单的理论世界走向丰富多彩的经验世界,彰显官员个性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
总之,正是作为一个开放而不断自洽的审判理论,简单的“五听”才能自西周以来,一直成为审判的不二法门,在能吏手中发挥着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来源:《检察日报》2016-06-24 沈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