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国的普法教育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效果很好,尤其是央视的《今日说法》栏目更是深受百姓的欢迎。那么在中国古代都是怎么开展普法教育的呢?那时也有“今日说法”吗?
早期的普法教育注重官师合一
其实,法制教育在我国古代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人之所以重视法制教育,一方面,由于他们认识到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秦汉以后,国家制订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官吏肩负司法上的职责,需要掌握和运用更多的法律法规。所以官吏带头普法。同时,各个历史时期开展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
西周时期确立了学校制,把诗、书、礼、乐、射、御这“六艺”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课程。而作为“礼”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显然成为学校教育的内容,这就是普法教育的雏形。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私学的兴起和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法制教育也开始走向了社会,出现了一种官师合一的教育体制,官吏是带领民众普法的导师,除了自己必须明法令外,还要向万千民众宣传法令,从而法制教育具有浓厚的官僚化色彩。“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为了使百姓更好地知法懂法,那时虽然没有电视,他们会在正月初一欢庆佳节的时候,悬挂法律条文,开展布法宣教,进行道德和法制宣传,使百姓在欢乐之余不忘学法守法。据《周礼》等书记载,在每年的正月初一这一天,由作为百官之长的大宰将国家的重要法律悬挂于宫阙之上,让万民观览;由小宰召集官属,于宫阙之下恭读法律,告诫百官恪尽职责,奉公守法。凡是不遵守法律、对工作懈怠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各个有关的主管机构,也要将自己职责所属的法律悬挂于宫阙之上,各自向百姓宣传有关法律的内容。司徒负责公布民政方面的法律,司寇负责公布刑法,让百姓观览,使全国的百姓“有耳者所共闻,入于耳而警于心”,“有所避而不至于误入,有所惩而不至于故犯”。
战国时期,法家为了变法的需要,大力宣传法律,推广法制教育。秦孝公时,以“好刑名之学”的商鞅为相,主持变法。商鞅以法为教,要求官吏必须熟悉法律知识,如果忘记应当执行的法律的名称,就得治罪,“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所以秦时法律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效果非常好,妇孺皆言商君之法,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山无盗贼,路不拾遗,乡邑大治,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秦国也因此迅速强大。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传统。丞相李斯指出:“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这时的法制教育主要是编制专供官吏学习法律的书,在秦简中的《法律问答》就是多采用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一些条文、术语及律文所作的明确解释,专供官吏学习和运用法律。此外,还把是否明法律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的标准。良吏标准是“明法律令,无事不能也”;恶吏则是“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也”。秦朝在官吏考核中采用这一评判官吏的标准,极大地推动了官吏学习法律的热情。
汉晋时期普法注重官吏的培训
汉代中期以后,法制教育再度得到了发展。各地的一些官府纷纷派属下的吏员学习法律,可见当时法律教育与学习法律的氛围之浓。汉景帝时,蜀守文翁为化蜀地蛮夷之风,行仁爱教化,据《汉书·循吏传》载,“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这些生徒学成归来后,文翁委之以官职,“官有至郡守刺史者。”文翁不仅选送本地有才干的官吏去京师学律,“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繇,高者以补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此外,汉代还专门设法律科以选拔人才。汉武帝时,令举贤才,辟士分为四科,其中之一即“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强调的就是熟悉法律这一个条件。
东晋以后,为了强化官民的法制教育,专设以教授官吏律令为专业的“律博士”,据《三国志·魏书·卫觊》载,魏明帝时,大臣卫觊上奏建议,“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思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不由此也。置律博士,转相教授。”卫觊在这道奏折中强调了刑法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官吏明习法律的重大意义,批评了当时法律观念淡漠和不重视选用狱吏的倾向或做法,并把它与王政的弊端联系起来,很有说服力,因此魏明帝采纳他的建议,批准设置了历史上最早的律博士。所以,自曹魏时起,在国家机关内正式设立了“律博士”一职,负责教育、培训司法官吏,法律教育成了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北齐时还规定官员子弟也要学法律,放“齐人多晓法律”。
唐宋普法与官吏的晋升挂钩
隋代创立形成的科举制度,从不同方面对后世的法制教育起到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唐代的法制教育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首先,正式将律学列为官学。唐代初年,以律学隶属于大理寺,设律学博士八人,主管律学,掌教文武官员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唐代以律学为“六学”之一。到了唐玄宗时,律学正式隶属于国子监,体现了国家对普法教育的重视。据《唐六典》等记载,律学设博士、助教各一人,教授学生,督课试举;学生五十人,后改为二十人,均为八品以下官员及庶人的弟子,学制六年,以律令为专业。课程包括“除历代刑法志外,必有当代律令”以及格式法例等内容,所用的教材《唐律疏议》可以说是一部经典的律学读本。其次,在科举考试的科目中,专设“明法”一科,为那些精通法律的人提供入仕的途径。从而把法制教育与入仕结合起来,推动了法制教育的发展。
宋代沿袭了唐的各项制度,同样也很重视法制教育。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在国子监中设律学馆,与太学、广文馆并称为“三馆”,作为中央的官学。律学设教授四人,命官、举人均可入学就读。律学分“律令”和“断案”两个专业,前者以学习律令为主,后者以学习案例为主。每月对他们进行一次大考(即公试)和三次小考(即私试),主要教材有《唐律疏议》《刑统》、编敕即令格式等。为了方便学生熟悉和及时掌握朝廷最新颁布的法令,规定凡是朝廷新颁布条例、法令、敕令,均由刑部即送律学,以便学生研读。凡在律学读书的命官,如果公试律令、断案俱优的,可由吏部直接授予官职,而不需再参加其他考试。可见那时懂法的官吏晋升都快。
明清帝王带头开展普法教育
明太祖朱元璋对法律教育也非常重视。早在吴元年(1367年)律令刚制定时,朱元璋就命大理寺卿将其中有关部分用口语体写成《律令直解》,发至各州县,在百姓中进行宣传,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洪武十八年(1385年)《大诰》颁布后,朝廷又将《大诰》作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也要从中出题。在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还专门设立了“讲读律令”的条文,从而深化了普法教育。此外,明太祖还颁行了《大诰》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学习和了解。对读书人的要求,不仅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乃至在民间社会的乡饮酒礼上,还要宣讲皇帝的“六条”圣谕和相关法律,可见那时的普法教育的深入。
到了清代,康熙九年(1670年),康熙皇帝扩展了顺治帝的六条圣谕,创制了十六条,将老百姓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或道德训诫予以详尽开列,可谓面面俱到,以便民众遵而行之;到了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皇帝担心老百姓看不懂、难理解,又对此写了注解,使其变成了一万字的讲解文本,叫作《圣谕广训》。因此,《圣谕广训》成了全国官民人等必须“常常讲、月月读”的普法教材。
清朝末年实行“新政”时,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成立了我国近代史上第一所专门的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该学堂聘请日本法律专家讲课,课程内容基本上是介绍西方国家的法律,培养出了近代中国的第一批法律专门人才,揭开了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序幕,为真正的普法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12-14 刘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