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约公元前1090年),姬姓名旦,是古代中国孔子之前影响最大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是周文王姬昌的第四子,周武王姬发的弟弟,因采邑在周(今陕西岐山县东北),故称为周公。周公辅佐武王兴兵灭商,武王死后因成王年幼曾一度摄政,此时期的贡献在《尚书大传》中被概括为:“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作礼乐,七年致政成王。”周公生于殷周鼎革之际,历经文武成王三代,既是西周的开国元勋,又是“成康之治”的前期开创者。他站在当时时代的最前沿,高瞻远瞩,汲取禹、汤、文、武思想的精髓,总结周初建国的经验教训,第一个提出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政治法律学说,其思想对于后世中国的政治、思想、法律以及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周公将兵灭商、东征三监、营建洛邑、制礼作乐等一系列重大活动都在中原地区,因此我们将周公视为河南地区重要的法学先驱。他的法律思想,一方面来源于对夏商神权法法律思想的继承,另一方面来源于对夏商神权法法律思想的改造,主要表现为“以德配天”的德治思想和“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周公成为中国早期礼法传统的奠基者。周公的思想及言行可见于《尚书》《周礼》等被后世儒家奉为经典的中国古代典籍。这一思想在后世被儒家继承并发扬光大,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鲜明的特征。
周公的“德治”思想
(一)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是周公继承了夏商神权法思想中的天命思想,并对其进行创新修正而得出的。夏朝已经产生了“天命”“天罚”的思想。夏统治者宣称“有夏服天命”,对于不服的方国采取“天罚”。据《尚书·甘誓》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商代夏后,并未对“天命”如何转移作出合理的解释,仍一味宣称自己“受命于天”。在周人灭商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天命靡常”,“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因而“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周人深信殷商已经丧失了“天命”,必将灭亡。那么,什么样的人才能够得到“天命”呢?周公等西周的统治者将“德”的理论引入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商王朝之所以衰亡,在于“惟不敬厥德,而早坠厥命”(《尚书·召诰》)。正是在此基础上,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学说。
一般认为,“德”字及其观念出现于周初,郭沫若曾对西周金文中的“德”字进行分析指出:“德字照字面上看来是从心,意思是把心思放端正,便是《大学》上所说的‘欲修其身者先正其身’。”这种“德”观念反映了周人“要把人的力量来济天道之穷”的思想倾向。郭沫若先生认为,周人重德的关键是“在一个‘敬’字上”,并说“这种‘敬德’的思想在周初的几篇文章中就像同一个母题的和奏曲一样,翻来覆去地重复着。这的确是周人所独有的思想”。周人已经认识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他们认为殷商代夏也是受有天命的,但到殷纣已完全“失德”,“失德”的重要表现就是不敬上帝,不敬天命。上天不会将“天命”赐予那些无德的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这样周人灭商,就不是周人的任意行为,而是奉天行事,因此不存在逆天的问题。《尚书·多士》记载了周公旦在向殷商遗民解释西周灭商的理由:“非我小国敢弋殷命。惟天不畀允罔固乱,弼我,我其敢求位?惟帝不畀,惟我下民秉为,惟天明畏。”这是说殷的灭亡完全是出于上帝的意志,由于纣王淫乱,灭亡是咎由自取,既不要怨天也不要尤人。这就从理论上解释了“天命”转移的问题。周公在传统神权法基础上引入“德”,“天命”将归于人事而不再仅仅是鬼神上帝,创造了周的德治思想体系。如果说夏商还只能靠“天罚”这样的手段维护“天命”,那么,西周则转变为要依靠“德治”来维护“天命”。这在历史上是一个大的飞跃,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所谓“德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就是统治者要推行德政。作为周初的实际统治者,周公不仅自己奉行德政,还谆谆告诫成王、康叔等人大力推行德政。德政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保民”。既然天意遵从民意,那么只有爱民、保民,才配得到天命,才可能保住天命。商纣王荒淫残暴,众叛亲离而国亡身死的教训,也殷鉴不远,以周公为代表的周初统治者主张借鉴前朝的经验教训,以殷为鉴,想法设法安抚奴隶和平民,把殷遗民笼络为周王朝的顺民。《尚书·召诰》中说:“以小民,受天永命。”周公和周统治者通过“敬天保民”方式推行德治,注重人事,改变了夏商以来凡事问诸鬼神的传统。后世孔子对周公推行德政的思想很是推崇,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可见,周公的德治思想对后世影响是多么深远。
(二)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是周公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周公德治思想的重要体现。在明德慎罚思想中,“明德”为本,“慎罚”为辅,“慎罚”是“明德”思想在刑罚上的体现。这一思想的提出与周初政局密切相关。在讨伐纣王的过程中,周公已经目睹了殷商统治者迷信天命、滥施酷刑最终众叛亲离而亡国的悲惨下场。在周公摄政的过程中,又不断有流言蜚语,还发生了三监判周的事件,这使得周公的统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时时刻刻担心王权失手。这就要求他在“明德”的基础上,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谨慎地使用刑罚,以最大限度地争取人心。周公“明德慎罚”思想主要体现在《康诰》等文件中,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定罪量刑,区别对待
根据《尚书·康诰》记载,周公把罪犯明确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的情形,实行故意犯罪或惯犯从重严惩,过失犯罪或偶犯从轻惩处。周公认为罪虽小,如果是故意和惯犯,也要从重处罚;罪虽大,如果是过失和偶犯,也可以从轻宽宥给予减刑。周公还把殷遗民犯罪同周人犯罪加以区别,同等罪行殷遗民尽量减轻处罚,这种安抚怀柔的法律政策,也是一种争取被统治者的明智之举。
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不相及
针对夏商神权法“罪人以族”的刑罚原则,周公主张缩小打击面,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尚书·康浩》)。《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引《尚书·康浩》佚文中有:“父不慈,子不敬,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也就是个人犯罪,父子兄弟如与案件无关的人,不必承担责任。
3.要求谨慎审判,刑罚适中
周公主张对于罪犯的审理定罪要“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尚书·立政》),就是谨慎地依法审案,做到用刑适中,轻重相宜。他在《康诰》中反复告诫管理殷遗民的康叔说:“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即要求审判和监禁罪犯须慎重,要认真审查罪犯的供词,最好谨慎思考五六天,乃至十天,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慎重的态度有助于减少冤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同时还指出“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此汝封”,即要求刑其当刑,杀其当杀,不能依靠法官的个人意志行事。又要求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和政治秩序的“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大放王命”以及破坏宗法伦常的“不孝不友”等罪行,则要“刑兹无赦”。
4.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周公认为执政者应当用“常典”“正刑”来治民,如果自己不遵守法度,滥施刑罚,乱杀无辜,势必会招致人民的怨恨。《尚书·梓材》有“奸宄杀人,历人宥”的记载,即歹徒杀人,与路过者无关,不会受到刑事牵连。又有“罔厉杀人”的记载,即不要杀无罪者,不乱罚无辜者。
5.教与刑并用,重视教化
周公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认为在教与刑并用的情况下,应当先以教化,给人以改过自新机会。譬如在“群饮”问题上,周公认为商人饮酒以至于丧国,周人应当引以为戒。他颁布《酒诰》反复教育,对周人“群饮”者,则“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这是因为周人群饮是明知故犯,且危及政权。商人“湎于酒”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这是因为商人有群饮的习惯且不以此为罪,故先教之而不杀。这样先教后诛的做法,是明德慎罚的重要体现,在后世受到儒家的极力推崇。
“明德慎罚”就是要求统治者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即要德刑并用,以教化为先,反对以刑杀为要。夏商时期神权法下的刑罚历来以残酷和严厉而著称,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早期刑罚的野蛮性,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很早就逐步走向了成熟和文明,这也成为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法系的重要特征。
周公的“礼治”思想
(一)周公制礼作乐
史载:“周公居摄三年,制礼作乐。”(《尚书·康诰》)不过,周代礼乐制度的内容非常丰富,不可能是周公个人的独创,而应该是在三代社会经济和政治长期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对此,春秋末年的孔子曾明确指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子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所谓“周公制礼”,应该是指周公对夏商以来传统的礼仪习俗进行整理、补充和厘定,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
一般认为“礼”源于祭祀,和部落氏族的原始宗教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上古三代经历千年发展的文化结晶。“礼”字在殷商甲骨文中即已出现,是指把两块玉放在一个器皿里供奉给上帝或祖先,以示敬意,请求赐福保佑。《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可见,“礼”一开始就是和神权、族权密切联系着的。夏商时期,“礼”主要起到维护宗法等级和利用血缘纽带团结族人的作用。周公在原始“礼”的基础上,增加了敬天、孝祖、保民的内容,使“礼”成为了指导西周国家运行的大法。周礼是西周奴隶主贵族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维护宗法、分封世袭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行为规范的准则,也是西周典章制度的总汇。
(二)“礼治”的主要内容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是“亲亲”“尊尊”。所谓“亲亲”体现的是家庭成员内部的血缘亲疏关系,具体内容是根据家庭成员在血缘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明确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各安其位,核心标准是“孝”。所谓“尊尊”体现的是阶级等级关系,主要强调在国家政治中天子、诸侯、贵族以至平民之间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和巩固一定的等级秩序关系,核心标准是“忠”。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彼此交融,表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西汉中期以后,“亲亲”“尊尊”原则经过董仲舒等人的改造,演变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成为指导我国传统社会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西周“礼治”的另一大原则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也是西周“礼治”的一大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是指“礼”一般是用来调整上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范,它所赋予各级贵族的特权,下层奴隶与平民不得享有。“刑不上大夫”则是指刑罚主要是用来对付奴隶和平民的,上层拥有更多的特权。
周礼形成以后,经过不断补充、发展,内容非常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几乎无所不包。有关周礼的具体内容,《礼记·曲礼》有:“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书中还指出,“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仪礼三千,威仪三千”。“礼”作为指导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规范,实际上具有了根本法的性质,起到了“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作用。根据《周礼》的分类,“礼”一般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种。《礼记·经解》则分为朝觐、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礼记·王制》分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礼。《大戴礼记·本命》分为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九礼。其中,冠、婚、祭祀、朝聘等是主要部分,《礼记·昏义》概况为:“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西周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几乎都由礼制来规范和调整。周公通过制礼作乐,将礼乐系统化,以文教感化的方式,培养君子人格,从而将华夏共同体内的人群凝结成一个具有共同信仰的内在纽带,奠定了西周百年礼乐文明的基础。这一时期,是早期儒文化发展的全盛期,周公也得以成为后世儒家所崇敬的“元圣”。
小结
作为西周王朝的主要缔造者,周公不仅成功实现了周初政权的平稳过渡,还积极总结夏商以来的统治经验,改造传统神权法,制礼作乐,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德治”和“礼治”思想。其中,“德治”思想是周公法律思想的重大创新,包含“以德配天”和“明德慎刑”两方面的内容,是周公“礼治”思想的基础。周公“礼治”思想则是“德治”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促进了周公思想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德治”思想为里,“礼治”思想为表,共同构成了周公法律思想的全部内容。周公法律思想的实施,使中国逐渐由传统的宗教文化治理转向了理性的礼法文化治理。这一思想被后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继承并不断发扬光大。周公,则成为了中国早期礼法传统的奠基者。
来源:《公民与法(法学版)》2017年01期 王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