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中首次设置女警始末

在中国的历史记载中,维护地方治安的司法人员,通常被人们称为“捕快”“巡捕”“刑捕”“差役”等等。地方治安工作基本被界定在“抓捕”和“刑侦”的层面上。可以说,现代警察制度,应该是在清末民初传入中国。在此之前,女性始终被排斥在警界之外。在社会上出现女子警察身影,并成为一种正式的行业,应追溯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中国出现了第一代女子警察。

内政部长薛笃弼关于设立女警的提案

1925年,因为实际需要,国际警联开始倡议各国设立女子警察岗位。作为国际警联会员国之一的中国,北京国民政府也曾接到国际警联的来函,建议北洋政府应着手选用女子充任警察。

出于对国际警联的回应,当时的北京国民政府作出反应,内务、司法两部同时饬令京师警察厅,尽快出具设置女子警察的详细办法。于是京师警察厅社会科派员展开调查,很快,一项设置女子警察的设想和办法草拟成文,上报警察厅,主要内容包括女警的岗位设置和教育培训。报告送达北京国民政府后,便一直如泥牛入海,毫无下文。根据台湾桃园县龟山乡中央警察大学内“世界警察博物馆”的中国警史档案资料中,现存的《民国警察志略1930~1937卷》,还存有当年南京国民政府对此事件的记载。

因为经费问题,北京国民政府未能完成“女警教训班”的计划。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时任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首任部长薛笃弼建议新政府继续筹设女警,由于薛笃弼曾经在北洋政府的司法部担任过次长一职,对当初北京国民政府筹办女警的情况是了解的,所以,南京国民政府拟办女警的产生方案就简短得多。1930年9月,当时内政部尚未并入行政院,因此南京首都警察厅直属内政部管辖。而首都警察厅根据薛笃弼的意见,已经起草了增设女警之议,内政部则根据英美等国招募女警的方式,制定了正式筹设女警的计划,并建立了统一国家警察体系的九年计划。1931年向全国公布此条例,对所有警官和新警员进行统一教育,分别在浙江、江苏、广东、江西、湖北、陕西、山东、云南、河北、甘肃、察哈尔、青海、福建和广西等省设立警察学校或警士教练所,并“酌情拟办女子警士之事宜,已备社稷之需”。

同时中央政府宣布全国民团都应直接于各县市政府领导之下,并对内政部负责,而国民党中央下令内政部直接掌管南京的首都警察局。

1931年秋,内政部根据首都警察厅报请的呈文作出回复,同意在南京试办女警,并命令“中华民国警官高等专门学校”在当年第十五期新生的招考中,应酌情招收女生。同年10月,拟定《首都警察厅试办女子警察暂行办法》对外公布。1932年冬天,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在薛笃弼等人的斡旋下,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推行女警的提案,将招募女警这件事以正式条例加以规范。归纳这份提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各省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自民国22年始,应在每次招收警士新生学员时,酌情考虑录取一定比例的女性,数量应为男生总数的十分之一;二、各地在考录女警时,可根据不同情形,着情规范资格,大体上,除各依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的现有章程、规定外,根据妇女特点,应符合女生招募的限定条件:年龄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未婚未嫁者;身高在四尺五寸(旧尺16寸制,约合现在的1.55米左右)以上者,未有徒刑记录或犯有治安前科者;三、录用女生后所授课程,除侦探、技能等科目应相对比男警士较为详尽以外,余下各科,可根据各级警察教育课本,另设教授课程;四、女警毕业后,除侦探要案需与男警协同办案等特别事项外,女警的基本岗位主要为调查户籍、检查行李、救护妇孺、维持风化、笔录备档等文职岗位;五、女警察除执行特殊任务时必须着装便衣外,日常勤务中,应着与男警察相同的制服,唯应改裤装为黑裙,以示区别,而免民众误会……

1933年1月,为统协管理,已经并入行政院后的内政部下属的警政署直接管理首都警务,行政院为此通知各省市政府,转所属各级警察机关,希望各地维持地方治安的部门,应“体察各地情形,酌量试办女警事宜”。这样,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倡议下,创设女警正式提上日程,逐步付诸实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设女警,宁、沪、京领风气之先

应该说,在时任内政部长薛笃弼主持下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对于推动中国女子警察的诞生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会议以后,内政部虽通令全国推行女警,但许多省(市)均以“现在尚无设立之必要”或“饷金筹艰、持业难有为续”等为由,拖着不办,或借故回绝。

南京作为民国政府的首都,地位特殊。当时的首都警察厅直辖于内政部统领全市警政。1931年秋,根据内政部的命令,首都警察厅开始先行试办女警,并以内政会议推行女警议案为基础,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随后又制定了《首都警察厅修正试办女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办法对办理女警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对女警人数进行了规定。在《办法》中明确规定:“每届警士教练所招考学警时,得收女警为男警总数的十分之一”,后来,为了进一步落实女警人数,在其后的《修正办法》中又规定,“于警士教练所中附设女警班,暂定学额为30名”。这两个《办法》对女警人数的硬性规定,明显透露出首都警察厅力推女警的意图。

其次,在女警的招考资格方面,在原有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调整。原《办法》中,女警的报考资格为:高级小学毕业或有同等程度者;年龄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未婚未嫁者等硬性要求外,还设定了对于身体状况的要求,包括体力测试、视力、听力均须健全;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1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在其后的《修正办法》中,对女警的投考资格又有所放宽,如对投考者的婚姻状况不再加以限制,已婚、未婚皆可报名。

另外,对女警的培养方法作了规定:与男警相比,女警的训练科目减了军事科目,增加了社会科学、体操、国术、使用手枪、驾驶汽车等;女警的训练以3个月为一期,两学期毕业;训练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派各处实习。

最后,在具体的任务分配上,《修正办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将警务界定“调查户口,检查行旅,救护妇孺,维持风化及其他特殊案件之侦查等为主”,甚至还制定了工作的考量表,用于对女警的工作任务考评;同时,女警的待遇原则上要与男警相同。另外还对女警的特殊要求也作了规定,如月经期、哺乳期等,还有某些工作时间、抚恤上的优待,而日常薪水“惟其毕业后视其职务之性质及重要,得照男警进一级支饷”。

南京国民政府在内政会议议案及这两个《办法》的规范下,开始在实践中招募女警。《民国警察志略1930~1937卷》的记载,南京政府首都警察厅下属的警士教练所,连续于第二十期、二十一期、二十二期的招生中,共招收女警36名,中间因个别人中途退学、婆家逼婚等原因而有所变动外,到1935年6月,在校女生仍有18名。这18名女生毕业后,分配各处从事警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后,北平也开始推行女子警察。与南京、上海两市相比,北平在设立女子警察队伍中也有自己的特点。1928年6月,国民政府统一战地委员会训令,改北平特别市警察厅为北平市公安局。1933年2月,北平市公安局局长余晋和(后投靠汪伪政权,二战后以汉奸罪被判刑)根据当时市政府的指令,在北平推行女子警察。于是在同年4月开始招考女性警察20名,随警士教练所第五期训练。是年9月毕业,即分派执行警务,并在局内专门增设女警室,派员管理。

来源:《政府法制》2010年08期     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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