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文明发达较早的国家之一,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有与疾病斗争的经验,除了医药学的发展外,国家采取法律措施,利用整个社会的资源,有组织地与爆发性的传染病进行斗争,也是我国古代战胜流行性疾病的重要方式。
古代统治者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治疫病
对于流行性急性传染病,古代称为“疠疫”“疠疾”,后统称为“瘟疫”。从出土文物和古代文献看,早在新石器晚期,如传说中的黄帝时代,我们的先民就已经对各种疾病有了初步的认识,并开始探求其病因,总结其诊断和治疗的方法。到了春秋战国时,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对流行性传染病所特具的时令性的认识深化,认为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会导致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据《周礼》载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其下设“疾医”一职,“掌养万民之疾病,四时皆有疠疾:春时有痟首疾,夏时有痒疥疾,秋时有疟寒疾,冬时有嗽上气疾”。说明当时对疾病发生的季节性已有较系统的认识。
由于疫病发生的频繁,古代统治者很早就已注重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治疫病。
首先,是注意环境保护,对山林、湖泊、田野等自然资源,以立法的方式,施行保护性开发利用,不能竭泽而渔。《逸周书·大聚解》载周公说:“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韩非子》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有人认为这是禁止向街道倾倒垃圾的规定,用重刑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西周时,治国的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强调“德治”,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礼记·月令》将人与环境的关系全部纳入礼法范畴,如规定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并“掩胳埋胔”;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季春之月,“毋伐桑柘”等等。秦将这些内容编入法律:春天“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夏天,“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不得毒杀鱼鳖,置阱网等。汉代承用秦律,这些规定依然有效。综上所述,秦汉以前基本上是采取保护环境资源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以防止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其次,直接用法律对医药行业实行强制性管理。晋代已有《医疾令》,唐代进一步发展完善,这是医药业的基本法,同时又有具体的规定。如汉代诞生的《神农本草经》,因辗转传抄、增修,经南北朝后,已较混乱。唐高宗时,由宰相领衔,尚药局与太医署共同编纂了《新修本草》,后世又称为《唐本草》,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药典,载药850种,对药品实行国家管制。唐玄宗曾亲撰《广济方》,颁敕要求郡县用大版刻录,“当村坊要路榜示”,德宗时以同样的方式颁布《贞元集要广利方》。这是以皇帝个人的名义颁行的验方。宋朝仁宗时又组织全国150多个州郡,将各地所产的药物,绘制成图,连同标本送京,完成了我国第一部由政府组织绘制的药物图谱,称为《本草图经》。医学教育除前述设立教学机构外,国家对学制、教材、教学方式、考试方式等都有具体细致的规定。
最后,对于突发的瘟疫,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应对办法。如太医署每年都要根据时令预先准备药物,对伤寒、疟疾及金疮之药,必须有充足的备用品,以备不时之需。军队出征及重大工程项目之处,五百人以上,太常寺委派医师一名随队出行。这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每有疫情,政府的应对措施都是很快的,局部疫情由地方官直接处理,“郡县给医药”;若涉及的区域较大,则朝廷派朝官出使,视察疫情,派人送医、送药,国家直接派医官到疫区为病人诊治,一般都是免费的,必要时“疾疫者以医驰马救疗”。对于传染病,国家要求采取隔离措施,在京师者,疫情严重时,可以“废朝”。这些具体的救灾措施,对及时战胜瘟疫起到重要作用。
加强对患病者的治疗和赈济
东汉末年连续的瘟疫,使执政者认识到,仅仅靠预防,不能对已然发生的疫病有所作为,还须进一步加强对患病者的治疗和赈济。曹操在建安十三年(208年)发动赤壁之战,正值战事不利时,发生大疫,吏士多死者,乃引军还。疫病直接造成了曹操赤壁之战的失败。故到建安二十三年(218年),当再次发生疫病时,颁令说:去年冬天降疫疠,民有凋伤,军兴于外,垦田损少。令对老年人、妇女、儿童进行救济,并适当减免百姓赋税,这是救灾的重要手段。为防止瘟疫的扩散,晋代立制:“朝臣家有时疾,染易三人以上者,身虽无病,百日不得入宫。”说明当时已有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隔离的意识,以致在穆帝时,因疫情严重而出现了“百官多列家疾”,不入宫朝奉,“王者宫省空矣”的状况。
关于医院,早在春秋时,齐国管仲为残疾人和染有疾病的人设立专门的馆舍收养之,称为“疾官”。《管子·入国》:“聋盲喑哑跛躄偏枯握递不耐自生者,上收而养之疾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后止。”南北朝受佛教思想的影响,始为“贫病不能自立者”设立医院性质的医疗机构,称为“馆舍”。北魏世宗时曾颁诏:“敕太常于闲敞之处,别立一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署,分师疗治。”这是国家管理的医院性质的机构。又设病坊收治病人,国家出本钱,以利息给养之,并派专使设专门机构管理之。唐武宗会昌五年(845年)因毁佛,将本应由寺院管理的“悲田养病坊”等统一收归国家,政府再拨给寺院一定的土地,继续收治病人,规模较大的病坊,“常养病者数百人”。五代时,甚至监狱中都要求设立“病囚院”,病囚的医药费由官给。宋代将此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擅自挪用者要受到刑律的制裁;病囚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导致死亡者,相关官吏也要被追究责任。病囚院的设置,降低了传染病在监狱发生,对防治疾疫有着重要意义。宋代以后,病坊制度继续沿用,并且形式更加多样化。明万历时,京师发生大瘟疫,北京五城,开局散药,“日计千百,旬月之外,疫气已解”,免费医治万余患者,使瘟疫消除。清朝康熙年间,北京曾流行天花,康熙命在广宁门(即今之广安门)外设立“避痘所”,对患者实行隔离。其后又在京城四方各定一村,集中患痘病者隔离治疗,并推广“种痘”预防天花。小说《红楼梦》中有这方面描述。
当疫情发展到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时,国家就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减免赋税,减轻徭役,发放赈灾的救济粮款,对死伤损失重大的家庭,给予特殊的补助,如老年人、妇女、儿童往往补贴更多一些。在重大的灾害发生时,国家还要颁布大赦令,对严重犯罪者,减轻刑罚,一般犯罪者则可免罚,这也是让劳动力回到生产领域的措施。同时国家要停止一些重大工程,以减轻民众负担。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历史古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也是饱受各种灾难的历史,但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在灾害面前屈服,每次灾害之后,中国人民总能迅速战胜灾害,继续前进。当然也要看到,古代社会尽管有着相当成熟的法律制度,但由于官吏的腐败等因素的影响,好的法律措施未必就能处处得到认真的执行。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2020-02-15 王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