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无情物。法律的制定离不开对人情人伦的考察,法律的适用也不得不顾及正常人的情感体验。早在中国古代,判案者就很是讲究“巧”和“妙”。在唐朝,进士授职必察身、言、书、判,即要求相貌端正、辞章条理、善书以及判文精妙。宋、明各朝,考选官吏,均试书判。故古人的判词在法条、情理之外,还十分讲究文辞。脍炙人口的妙判一出,往往传诵天下。
尹谷,未知何许人也。其有妙判载《刀笔精华》:崇阳某园产名花,其种特异,人不能得。……故乘夜分窃者甚众。园主盛怒,一夜静侦之,获一书生。县令讯其事,笑曰:“秀才不折蟾桂,而偷园花耶?将有以解之,无责,否则当如律。”书生也颇为有才,甫以诗自嘲:“为慕东家艳,深宵逾竹笆。聊伸攀桂手,先试小园花。移玉因偿爱,怜香岂狭邪?偷葩原戏事,不比搂邻娃。”谷释生,笑判曰:“关得满园之春色,焉知一枝已出墙。阻游人之傲徘,任蝶蜂之闹扰,于物何厚?于人何薄?致望梅止渴,睹垣内而兴嗟;使折节徇花,变秀才为宵小。不折蟾宫之桂,聊偷邻院之花。越过竹笆,焉知入法网?丢却书馆,竟尔效穿窬。深宵被获,精皮肤,焉禁捧抽?县令怜才,试诗题,欣读佳句。故从宽原宥,尔初犯,宜罚其三年之读,再折蟾华。并公彼一园之花,许人游赏,是判。”判词精妙在理,园主只得服判。
裁判的过程并不是机械地适用冰冷的法律,而是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与运用,最终形成的裁判文书也不是呆板的宣读结果,而是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来向当事人讲述生活中的基本道理。判决书是公正司法与法院文明之载体;判决书的是否说理,则是判决书是否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根本特征。《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作者宋冰认为,“司法判决的任务……使公众满意。法院说的以及它怎样说的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一样重要。”
让我们来看看《醒世恒言》里“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判词:“弟代姊嫁,故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因姊而得归,搂处子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而得夫,怀吉士初非衒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郎之配。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谐鱼水。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为月老。已经明断,各赴良期。”判词既有文采,又富有情趣,妙不可言。难怪冯梦龙说乔太守“锦被一床遮尽丑,乔公不枉叫青天”。
内乡县衙是国内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衙,它的二堂屏门上挂一横匾,上写“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遒劲有力,凝重浑朴。这幅横匾不但指明了中国古代司法的运作原则,在今天也依然闪耀着中国人的司法智慧,是司法者应当牢记的铭训。天理无形,但存乎每个人心中。老百姓打官司,打的就是一个“情”和“理”,如果法官的眼里只有法而没有情理,能案结事了吗?恐怕非但不能案结事了,还会激化矛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谷岳说:“法官要设身处地地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审案,公正司法并不妨碍对特殊人和事情表示同情,司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正义,碰到极端可悲之事,碰到极端违背正义的情况,流露出同情是自然的。”而一份好的判决文书,也一定是遵守法律、符合道义、体恤民情的论法说理的产物。
来源:《检察日报》2019-03-15 刘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