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时期的信贷工作,是相当有创造性的,其中的一大创举就是人们终于有个机构可以贷款和存钱了。
在汉朝,民间的借贷都是个人之间的事,放款业务也是商人的行为,没有哪个机构愿意揽下这个事。存款业务更是没影儿,都用扑满。大富豪的钱多,一百个扑满也装不下,就挖地窖,用窖藏。至于两晋时期,国家连钱都懒得铸,信用事业当然也就没什么起色。而到了南北朝,一切不同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信用机构产生了,这就是寺庙。
佛教在传入中土以后运气特别好,深得皇室和官僚阶层的青睐,小老百姓对它也很痴迷——大家都要有个信仰嘛。所以寺庙享有许多特权,比如免税、免疫,经济上的负担比任何人都轻。寺庙不仅花的少,收入也多。上至皇帝下至地主、商人,为了表示虔诚,无不整箱向寺庙施舍财物,甚至施舍土地。这些土地,又可以转让或出租食利,正符合了“富者更富”的马太效应。寺庙长年累月就这么只进不出,当然都富得流油。和尚们过得比较自在奢侈,因为受到教规的约束,消费还是很有限的。这大量的钱白白窖藏起来,不是极大的浪费吗?怎么办,放债!于是寺庙作为一种中介性质的组织机构,就开始面向社会,进行规模化放贷。资金要盘活,和尚们要富起来,他们自己就兼做银行职员。
在过去的印象里,古代应该是寺庙向社会施舍才对,但实际情况正好是倒过来的。南北朝的寺庙放贷,一开始还带有赈灾性质,扶贫济困什么的,到后来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基本上成立放高利贷,重在取利,而不是在行善。他们在言与行之间的矛盾之处,当时的人并不以为有什么荒谬。寺庙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办理贷款业务当然比私人方便,渐渐地就有了信誉,客户网络也遍及各处。有的地主、官僚、王侯也有钱多了没处用的苦恼,于是也来委托寺庙放款,寺庙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么一来,寺庙就具有了储蓄银行的功能。钱多,就请往我这儿放,信誉可靠,还能生利。据记载,南齐的招提寺和南梁的长沙寺,都有一个叫做“典质”的部门,又称“质库”,专管放款。不过这个典质,究竟是当地士绅充当法人呢,还是寺庙本身就是法人?弄不清楚,反正是由寺庙在经营管理。
典质开展的业务分为两种: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这里形象地解释一下,两种业务的区别——抵押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比如有人要向寺庙借款,就把自己的房子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旦还不上款,房子就归债权人(寺庙)所有。在借款和还款的过程中,借款人的房子产权是不用变的。这跟现代银行的抵押贷款一模一样。可是质押不同,质押是针对动产的。比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一床被子交给债权人(寺庙),作为债权的担保。要是还不上钱,这床被子就甭想拿回去了,寺庙愿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一说,大家就明白了,质押原来就是典当,质库就是最早的当铺。在南北朝那个时候,有很多东西都可以拿来质押,比如黄金、衣服、首饰、牲畜等等;要想借小钱的,拿一束麻也行。我们说过,在南北朝粮食布匹也是货币,所以谷帛也可以放贷。当然在还贷的时候,寺庙是一定要“多收三五斗”的。整个南北朝期间,信用机构仅有佛教寺庙一家,别无分店,政府也没来插一手。寺庙放贷虽然图的是牟利,但有了典质,毕竟是大大方便了群众——谁没有急着用钱的时候呢?把自己的东西拿去寺庙典点钱出来,总比向亲朋借钱看白眼强吧?有了寺庙这个融资中介机构,古代中国的金融业,到此就已基本完备。
(原文标题:《南北朝金融:寺庙既开“当铺”又办“银行”》)
来源:《北方金融》2014年10期 卢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