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城市纷纷出台“限购”政策。其实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有了“限购”。
卖房“先问亲邻”
唐朝规定“天下诸郡……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即全国不管哪个城市,一切地皮和房产,如果想出售,应先询问亲戚和邻居。五代十国时期,卖房时应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如果他们不买,或者出价太低,你才能卖给其他人。宋朝规定得比五代十国还要细致,明确规定卖房时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假如你不问亲邻,而亲邻发现你的房子住了新人,可在一年(南宋改为三年)内向官府告状,要求以原价赎回,重新出售,并以亲戚为第一售房对象,四邻为第二售房对象。除非亲邻逃荒到了外地,无法询问,而你又急等用钱,不得不卖房,同时有见证人签字画押,有买卖合同,有缴税证明和印信,政府才不予追究。
其实,这种“限购”主要是为了保护当时的宗族制度。在中国古代,一切的不动产在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都是个人与族人所共有的,尤其是祖上遗留的房产,如果未经叔伯兄弟同意就出售,很可能伤害其情感与利益。为了维护宗族制度的稳定,减少宗族内部的纠纷,朝廷规定在卖房前一定要先征求亲属的意见。另外,此举也是为了便于亲邻检举,进而控制每一户居民。简言之,政府人为设置亲邻障碍,必定减少住房交易,增加居民迁徙的难度,这样就把百姓牢牢地固定到了土地上,便于统治。
禁止京官在京购二套房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现任京朝官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购置产业。”当时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诏令,一是为了限制兼并,二是为了平衡住房市场上的供需矛盾,让老百姓有房可买。
现在政府出让国有土地,用的方式是招、拍、挂,即招标、拍卖、挂牌。宋朝同样如此,不过当时不叫招标和拍卖,而是叫做“实封投状”:朝廷公布地块和底价,有意向的买家把自己能出的价钱写在纸上,装到信封里,然后投进朝廷指定的标箱。报价期满,朝廷开箱,公开念出各人的报价,出价最高者可以买到地皮。
禁止官员在任职地买房
明朝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如果官员敢在任职所在地买房,朝廷得知后,不仅要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最后还要没收你买的房子。
清朝的规定则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也就是说,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与买房人一起受处分。
明清政府为何要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严防官员腐败,维护自身统治。毕竟官员收贿的方式花样繁多,又唯独无偿或低价受赠不动产最难查清,于是干脆就不让他们在任职地拥有房产。那些在任职地买了房的,会被默认为贪污,受到严惩。
朱元璋逼官员给穷人盖房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七年农历八月,朱元璋给南京的官员下了一道圣旨,在龙江找了一块闲置土地,盖了260间瓦房,供没有住房的南京人居住。一个月后,朱元璋又给上海的官员下旨,让他们对宋朝留下来的居养院进行翻修,修好后让没有住房的上海人居住。
南京、上海两地的试点非常成功,朱元璋就给中央官员下旨:“全国范围内,没饭吃的,国家给饭食;没衣服穿的,国家给衣服;没房子住的,国家给房子。”但朱元璋没有想到的是,在他之后,各大城市的房价还是扶摇直上。朱元璋“居者有其屋”的梦想最终破灭了。
“找房款”制度防炒房
明清时期很少有人囤房,其原因就是“找房款”制度。即当初卖房时我卖给你1万块,过了一段时间,房价涨到了5万块,那么我拥有一次让你“找补”给我房款的机会,即卖方向买方追讨一部分货款,以补足商品的价值。
康熙时期,江苏武进人刘文龙将自己的一亩八分地以7两银子的价格卖了出去,时隔8年,刘文龙以“原价轻浅”为由,委托中介向买家“找补”了1两银子。自明清到民国,“找房款”现象屡见不鲜。
清朝政府明文规定,允许卖方“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即使买卖双方已经钱货两讫,房子也过户到买主名下了,如果后来房价涨了,卖方仍有权利让买方再掏一次钱。在历朝历代,朝廷往往会限制一个人拥有园宅地的面积。如果超过指标,那么每超一亩就得挨十大板。
清朝的“经济适用房”
明朝以后,因为城市的发展,城市居民的住房渐渐成了执政者不得不关心的问题。于是,在清朝就出现了经济适用房。但清朝的经济适用房和现代的恰恰相反,那时的经济适用房是专门为特权阶层建造的。
清朝初年,大批旗人来北京定居,清政府将当地人统统搬到外城去住,把内城腾出来给旗人。内城房子盖好后,清政府按品级给旗人分配。到乾隆年间,旗人越来越多,内城房子不够用了,而且一些旗人吃喝嫖赌,领的钱粮不够用,就把政府分给他们的房子偷偷卖了。乾隆一方面继续给旗人盖房,另一方面开始搞房改:第一,国家不再给旗人免费分房,有特殊贡献以及与皇室有特殊关系的旗人除外,如果哪个旗人嫌房子不够住,可以向政府申请购买;第二,原来分到的房子可以卖,前提是必须把它从国家手里买下来,从公房变成私房,从只有使用权变成拥有所有权。
于是,旗人花很少的钱,把原本属于公家的房子,统统变成了私人财产。乾隆四年,一个叫额森特的旗人就用57两银子,买下了一个坐落在正阳门外高井胡同、拥有三间正房两间厢房的小型四合院。这个四合院,按当时的市价至少值500两银子。
清朝政府不仅在北京城为旗人修建了经适房,在全国其它地方都有享受特殊优待的旗人居住区。以南京为例,当时明故宫至通济门一带的大片区域都划给了满人。满族人聚群而居,因此南京人把这块地方称为“满城”。至今,在这一块区域内还留有蓝旗街的名字,顾名思义,当时这里是蓝旗满人的经适房。
刘师